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有关科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涉企检查报批制是指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权限到有关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涉企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
(二)坚持委领导批准的原则;
(三)坚持减少次数、不得重复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组织的检查由有关科室拿出检查初步方案,填写《涉企检查申请表》,向委监察室备案后,报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企业。
第六条 检查中,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
第七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将检查结果、要求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报委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等。
第九条 对未经委领导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的,对检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要 上级部门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按照其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附:《滁州市经济委员会涉企检查申请表》
滁州市经济委员会涉企检查申请表
年 月 日
拟检查单位
检查依据
检查目的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限
科室审核
委分管领导意见
委主要领导意见
申请人: 科室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