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机关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刁难。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工作人员如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事项业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