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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经济委员会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7-06-12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委机关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被告知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中应填写《滁州市经济委员会一次性告知书》 ( 另制 ) ,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科室留底备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办科室应予重新受理。

第六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或戒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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