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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经济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07-06-12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人、来电到我委办事、咨询或者申办事项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本委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无论服务对象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诿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根据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内容,负责明确地告知或指引服务对象至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应当记录来访人姓名、来访事项、联系方式等进行转达,并告知相关科室的房号、联系电话。

(四)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由其答复服务对象。

(五)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予以尽可能的指引和帮助。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服务对象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七)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 各科室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服务对象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六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科室的业务分工和委属单位的职能范围;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条 委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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