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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经委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7

滁经〔2008〕241号

 

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委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22号)文件精神,依据省经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经委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通知》(皖经直函〔2008〕575号)以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滁州市2008年度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的通知》(滁人口组〔2008〕5号)的要求,市经委对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 委各科室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共性职责和个性职责的资料(如文件、规定、制度)等情况。

三、 考评方法

采取年终由各单位提交本年度书面履职报告与年终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含定量数据)和平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测评结果向省经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作为对各单位、部门年终各项工作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 考评要求

1、市经委对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委各科室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进行年终表彰评比时,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组织,确定一名分管工作领导和主抓工作部门的联系人,将领导小组名单、履职方案等材料以及具体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于9月25日前报市经委机关工会。

3、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将本年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书面履职报告(含电子文本)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15日前报市经委机关工会(届时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联系人:陈庭竹、 孙兆友

联系电话:3071133、3063177

E-mail:ctz@czec.gov.cn

附件:滁州市经委系统 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 〇〇 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滁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滁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滁州市经委系统 2008年度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 共性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新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到实处。

2、加强对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督办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所在地计生部门工作,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确保综合治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氛围,并接受属地监督和检查考评。

3、在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的评先表彰中认真进行计划生育审查把关,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滁〔2006〕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文件。

4、抓好本单位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保证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准确率均达到100%,单位对管辖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配合属地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到位率达到100%。

5、在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制定出台和实施各项普惠、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予以优先照顾。

6、积极完成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任务。

二、个性职责

1、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检查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3、指导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落实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就业、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政策。

4、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等各类先进时,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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