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经〔 2008 〕 158 号
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省经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于 2008 年 5 月下旬至 7 月下旬对全省 80 户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活动,我市有 11 户企业列入此次监察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是依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开展的执法活动,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相关企业配合监察。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制定相应接待方案于 6 月 11 日前报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科。
二、监察重点: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 》(第三类 淘汰类),对企业 正在使用的:配电变压器、电动机、锅炉、固定带式输送机、空气压缩机、水煤气发生炉进行专项节能监察,核实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生产设备。
三、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指导企业认真填写 《企业自查应淘汰 的生产 设备表》于 6 月 15 日前报至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吴淑敏 周晓亚 联系电话: 3057133
传真: 3022725
电子邮箱: wusm683@163.com
附件:
二 〇〇 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