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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0

 

滁经〔 2008 〕 158 号

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省经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于 2008 年 5 月下旬至 7 月下旬对全省 80 户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活动,我市有 11 户企业列入此次监察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是依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开展的执法活动,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相关企业配合监察。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制定相应接待方案于 6 月 11 日前报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科。

二、监察重点: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 》(第三类 淘汰类),对企业 正在使用的:配电变压器、电动机、锅炉、固定带式输送机、空气压缩机、水煤气发生炉进行专项节能监察,核实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生产设备。

三、请各县市区经贸委(发经委)指导企业认真填写 《企业自查应淘汰 的生产 设备表》于 6 月 15 日前报至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吴淑敏 周晓亚 联系电话: 3057133

传真: 3022725

电子邮箱: wusm683@163.com

附件:

关于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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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〇 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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