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滁发〔 2007 〕 9 号)和市委四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争先进位。 每年动态评选以缴纳税收增长为主要标志的滁州市优秀成长性企业若干名,对当选的企业颁发奖牌,对当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和 3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2 万元和 1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获得认可的企业给予 10 — 20 万元奖励;鼓励产学研合作(博士生指导站), 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并经认定的,给予企业 3 - 5 万元专项 奖励 。
三、鼓励建设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建设,担保公司为企业每担保贷款 1 亿元,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补助担保公司 3 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奖励、补助经费,除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外,均按企业纳税级次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此前各级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 2007 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