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经济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政策 > 本市政策 >;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皖财企〔 2007 〕 99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市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 70% 。

(五)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工商和财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六)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项目 :

(一)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支持的重点是“专、精、特、新”企业技改、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主要方向是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优化升级的项目,支持企业创建技术中心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包括:培训服务、融资服务、信用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服务等;

(三)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主要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在创业基地、产业集群的规划、论证、引导、培育、建设等方面的前期投入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市直中小企业和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以下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经委(经贸委、发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年度财务报表;

5 、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7 、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8 、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9 、当年度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市财政局对市级以下专项资金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直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 资金 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核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快报,建立财务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 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 资金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企业、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深化滁宁合作的意见
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
滁州市经济委员会 主办  滁州市经委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550-3075511 传真:0550-3022725 Email:webmaster@cz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