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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08-18

来安县物价局 来安县财政局 来安县建设局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04]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新安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县政府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自来水等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天然气和集中供热开户费单独收取,不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新安镇建成区内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六、在新安镇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征收(农民建住宅免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对迁出新安镇建城区仍在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业招商项目中是否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定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切块使用由县建设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县建设局应到县物价局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县物价局、财政局和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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