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6年8月4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及原则
将全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为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基数缴纳有困难的,本人可以在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用三年时间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二)缴费费率。
企业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
严格实行基金预算制度,通过强化预算管理,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责任。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按照收支平衡、应收尽收的原则,认真编制、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时应按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等编制征收预算;按退休人数、统筹支出项目及预测新增人数等编制支出预算。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须由同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下达批复,并抄送市地税部门。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建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季度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一存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财政专户在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费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管范围,按照地税部门现行征管渠道进行,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县(市、区)国库凭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书按旬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划到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旬划拨到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上报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并将全市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其复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养老金划入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账户。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
每年年终,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五)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管理。
自2006年10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筹前,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后,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县(市、区)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弥补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上级财政补助县(市、区)的养老保险基金仍作为县(市、区)的收入,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2005年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纳入市级统筹,分账核算,用于弥补各县、市、区的收支缺口。
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管理
(一)县(市、区)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但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预计退休人数(含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退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统一项目、统一标准支付,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省有关政策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本意见实施前欠发的基本养老金及统筹项目内的其他待遇,仍由原统筹地负责解决。
(三)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当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建立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把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的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等,市政府将组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缺额时市级统筹基金调剂的依据。对经年终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2‰拨给工作经费。
六、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各级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础管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业务经办流程的规范和统一,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正常运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并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按时足额入库并上划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