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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6-08-30

滁政[1998]42号

根据《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维护职工权益,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和缴费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又要体现劳动者贡献的差别,以调动职工劳动的积极性。

(3)统一制度,合理确定过渡时期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提倡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3、本市境内各类城镇企业的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原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不分其所有制性质,统一以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18%,以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全市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按离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人之和计算。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并按16%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其雇工按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部门代为征收。

5、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1995]004号文件规定,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收款人提交的待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6、统一制度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从1994年1月1日起补缴,不补缴的,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离退休人员按市劳动局劳险字[1996]173号文件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即6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养老金 60个月、66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按36个月、71周岁以上的按24个月缴费标准缴纳。

7、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市调剂基金。调剂基金的收付,市与各县、市、区实行按季度差额结算。各县、市、区收缴的统筹基金支付离退休费用后的应结余部分,于每季度末上缴市30%,县、市、区代存70%。不足支付的金额,在完成收缴任务的基础上,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剂金中按月拨付,完不成收缴任务的,由当地财政垫付。动用代存基金必须经市基金委员会批准。

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滚存的统筹结余金,留给县、市、区作为后备基金,使用时由市基金委员会审批。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8、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以后职工个人缴费每升1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下降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

上述两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

(3)上述两项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1O、从1996年1月1日起,已津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这次不再重新建立帐户,其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8年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建立个人帐户。

11、职工因中断工作停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中断工作前和中断后重新工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职工下岗、待岗和从事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期间原则上不得停缴养老保险费。下岗、待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负担。

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不停止计息。

12、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退休后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13、市级统筹后职工在全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对1996年至1997年建立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转移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14、职工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劳动者帐户余额全部)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15、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1)企业缴费中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2)利息;(3)滞纳金;(4)其他。

16、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依照政策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7、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8、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未纳入统筹的项目,各县、市、区分两年时间纳入社会统筹。

19、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0、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中: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

调节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计发。

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按本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高出部分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10%(具体对比方法见附件第二条)。按原规定计发的退休金,职工个人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5年底。

21、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第20条规定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2、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23、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养老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4、统一制度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制度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退休后仍保持省级和国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的补助金。

25、职工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在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6、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时,按本省现行有关规定计发离退休待遇。

27、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调整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2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基金收入户只收不支,基金支出户只支不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金先存入基金收入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2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应在基金支出专户中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不足时,由财政专户予以拨付,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安全。

30、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审核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费用缴纳情况,企业不得拒绝。

31、企业不得拒缴、少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政府滁政[1997]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2、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年度和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3、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

34、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负担的社会职责转移到社会上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广泛建立退休人员服务网络,委托社区机构向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已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设施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全市都要尽快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同级劳动部门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供给。

八、其他

3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6、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37、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8、本实施意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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