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滁发[2006]7号),设立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滁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进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申请项目资金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项目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由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指导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是:
1、拟申请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报书,报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县(市、区)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在市确定的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以正式文件将《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一)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3、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并报送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参考推荐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计划,予以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对市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根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十八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核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及以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项目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申请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