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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发布时间:2008-04-24

国土资发〔2006〕 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 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 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2月12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八、建材项目

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七、建材项目
1.   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
2.   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
3.   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4.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6.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7.   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十五、其他项目
1.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   高尔夫球场项目
3.   赛马场项目
4.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
5.   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6.   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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