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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

 
发布时间:2007-11-15

编制说明

“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是我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时期。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全面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 》和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和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发布《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7 年)》 (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 。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的条款设定中,我们充分考虑安徽的工业发展实际和特点,将部分属于国家允许类而在我省资源条件优越、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和具体类别提升为鼓励类,作为未来我省重点发展方向和优先发展产业,予以重点扶持;而对一些属于国家鼓励类,而在我省尚不具备发展条件或比较优势不显著的产业、具体类别条目,暂未列入《指导目录》鼓励类,但仍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其次,我们针对具体条目,列出了我省重点发展区域和部分“十一五”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重点项目,以期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抓手,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大投资力度,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安徽在中部率先崛起和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本《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本《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并予公布。本《指导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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