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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委 “关于做好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省级新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04

皖经技术〔 2006 〕 40 号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市发改委:

为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现就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验收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进行鉴定验收。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内容

1 、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

2 、考核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 、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

三、鉴定验收形式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鉴定验收可选择下列方式中一种进行:

1 、检测鉴定: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作出评价结论。
   2 、会议鉴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3 、合同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四、鉴定验收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
   1 、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2 、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 、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4 、新产品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进行。其鉴定条件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一)试产(试用)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具备产品图样和下列技术文件:
  ( 1 )鉴定大纲;
  ( 2 )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 3 )研制工作总结;
  ( 4 )标准化审查报告;
  ( 5 )用户试用报告;
  ( 6 )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 7 )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 8 )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查新证明。
  (二)投产(使用)鉴定,具备投产(使用)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除试产(试用)鉴定具备的技术文件外,还需有:
  ( 1 )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 2 )工装及工艺文件;
  ( 3 )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 4 )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 5 )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 6 )产品使用说明书;
  ( 7 )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
  ( 8 )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无特殊规定的一般性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可合并进行。

(三)验收项目须有计划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说明,并附支出清单。

五、鉴定验收程序

1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验收,应当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省经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鉴定验收活动。

2 、采取检测鉴定方式即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1 )中签明委托。
   3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实施鉴定验收活动。
   4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见附件 2 )。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鉴定验收委员会职责:

1 、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 、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4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 、鉴定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利益,在不影响鉴定验收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验收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等单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的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应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2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3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 7-15 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验收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七、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3 ),报送省经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八、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九、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 3 年内、省级新产品 2 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 25% 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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