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原来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今后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国家发改委指出,经过今年 6 月份以来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发现河北、福建等省 ( 区 ) 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 2007 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专家指出,差别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不少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都是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而根据国家发改委 2006 年 9 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并不由地方支配,而是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也曾表示,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是导致差别电价政策贯彻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国家发改委于 2004 年 6 月对电解铝、水泥、钢铁等 6 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正常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则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 2 分钱和 5 分钱。
2006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 8 个行业,同时提高了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