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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委技术创新考察团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07-08-05

信息来源:安徽省技术创新网

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学习与借鉴国外技术创新的先进经验,由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组团,以张德山副主任为团长,有 4 个市经委分管技术进步的领导和企业的负责人参加共 11 人的考察团,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了为期 12 天的考察活动。全团人员围绕目标,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

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技术创新的概况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为适应全球新经济的发展趋势,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在政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设置上,在技术创新的投入和税收政策上,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上,在促进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等方面都有着较为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一)设立高层次的管理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领导与协调。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在农业、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等领域成就显著,尤其是澳大利亚在生物工程、信息技术、医药等方面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水平居世界领先,曾经产生了 7 位科学和医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如此成就,与澳大利亚政府重视本国的科技创新是分不开的。为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两个重要的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 : 总理科学、工程及创新理事会 (PMSEIC) 和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 (COST) ,负责解决跨部门之间在科技创新政策、计划和项目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将政府对产业界研发的支持,工业、大学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合作列入科技政策范围,使其科技政策能着眼于加强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的商业化。在联邦政府和州、地区政府之间还建有一个创新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政府制定创新扶持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协调联邦和各州创新政策的执行。 澳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是澳政府主管创新工作的主要部门,主要侧重于与企业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与企业创新相关的政策;促进企业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生物技术、能源和资源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地质科学领域研究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新西兰政府在科技创新方面,强调要建设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并努力推动议会、立法机构和广大的社会公众接受这一思想。 2000 年,新西兰成立一个专门的“科学与创新咨询委员会”,将产业界与科学界具有创新思想的专家汇集在一起,为政府提出建设性的咨询意见,并从体制上进一步突出研究与科技部门的职能,使新西兰科技政策的制定、经费安排、研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等能够明确分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相互扯皮现象,努力构建新西兰知识经济社会。

(二)实施一系列的科技创新计划,加速经济增长。

澳、新两国政府积极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商业化的投资活动,依靠创新来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提高国家持续发展能力,为此实施了一系列的投资扶持计划。澳大利亚实施了一系列 “为增长而投资”的引导计划:一是创新行动计划 。这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加强国家创新能力的建设所采取的强有力的措施。主要集中于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增强产生新思想和进行研究的能力;加速新思想的商业化应用;开发和保持澳大利亚的技能,要在信息和通讯技术( ICT )、生物技术领域建立起竞争优势。 5 年内为创新能力的建设增加投入 29 亿澳元。二是研究开发启动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有商业化前景的研发活动;帮助企业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帮助企业与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研发活动;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支持他们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商业化;提高研发活动的水平,促进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 三是创新参与计划。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支持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获得国外的关键技术以及参与国际科技活动,创新参与计划的预算为 5 年共 1 亿澳元。四是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基金总额达 3.45 亿澳元,其中政府总投入达 2.3 亿澳元,旨在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资本,开展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五是新技术推广计划。计划的经费总投入达 1.08 亿澳元,用于鼓励研究机构、大学和合作研究中心积极参与技术推广活动。该计划是澳政府促进工业界吸收先进技术的新举措。为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新西兰提出并实施了“技术预见研究计划”,由科技界、教育界、经济界等领域代表共同参与研发项目的选择,拓展优先项目的投资渠道,为政府在科技方面的投资政策提供依据。在技术创新的运作上,政府与企业紧密合作,优势互补,运作范围不仅在国内,还扩展到国外。

(三)建立合作研究中心,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

为促进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澳大利亚政府特设了合作研究中心计划( CRC 计划),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必须与企业合作方可申报此类项目。合作研究中心是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确定研究方向,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组建的产学研联合体,现已成为澳大利亚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政府与 CRC 签订的资助合约一般为 7 年,如果在 7 年中已经完成了预定目标,则该 CRC 就结束使命,如果仍然需要存在,则可进入下一个 7 年周期。从 1991 年到现在,先后共建立了 123 个 CRC ,目前仍在运行的有 65 个。 CRC 覆盖了澳大利亚经济的主要领域,现有的 65 个 CRC 的分布为:制造技术 10 个(如海洋工程、分子工程和技术、先进化合物结构、智能制造系统和技术、微技术等),信息和通信技术 6 个(如先进计算系统、卫星系统、光电子、遥感信号和信息处理等),采矿和能源 10 个(如探矿技术、黑煤应用、可再生能源、从褐煤产生清净能源等),农业和农村制造业 14 个(如硬木纤维和造纸科学、水产养殖、高质量羊毛、分子植物育种、可持续稻米生产、牛和牛肉质量等),环境 15 个(如南半球气象、有袋类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水的质量和管理、南极和南部海洋、温室气体统计、热带雨林生态和管理等),医药科技 10 个(如生物药品研究、细胞成长因素、组织成长和修复等)。每个 CRC 一年的预算约为 700 万至 1000 万澳元,其中大约三分之一为政府资助,三分之一为企业投资,三分之一为高校和科研部门投资。到目前为止, CRC 的总支出约为 58 亿澳元,其中政府提供 20 亿澳元,参与机构提供 38 亿澳元。有 1100 多个企业参与了 CRC ,其中 180 多个企业起着核心作用。 CRC 计划的实施,有力提升了澳大利亚的国家创新能力,加速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了经济发展。

(四)政府重点从投资和减免税两个方面,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澳、新两国都是以农牧业为基础的发达国家,航运、采矿、畜牧业、旅游业和教育输出业为支柱产业。近年生物技术、 IT 等高科技产业也迅速发展,但由于人口数量较少,市场需求有限,发展受到客观限制。因为两国 90% 以上的企业是小企业,因此政府扶持的重点就是这些私营小企业。政府扶持企业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二是促进创新和研发,使企业产品在世界上有竞争力;三是促进出口,创造更多利润。在三个目标的指导下,政府从立法、税收、政策、市场、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帮助,以尽量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扩大就业率。澳大利亚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减免税来鼓励企业不断加大技术研究投入。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的资金,可以抵扣当年应税额,其额度大体为投入资金的 125% ,对政府特别鼓励的行业最高抵扣额可达投入资金的 175% ;为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 ( 即 R&D) ,政府制定了一项新的税务优惠政策 -R&D 税收回扣。该政策规定对年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澳元, R&D 开支不超过 100 万澳元的企业实行 R&D 开支的税收回扣。税收回扣的比率是 37.5% 就是说每 1 元 R&D 开支,政府将返还 0.375 元作为税收回扣。二是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实施创新发展计划 , 并确定相应的配套支持资金,对企业符合鼓励投资领域的项目给予拨款支持,从宏观上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一般情况是企业投资 1 元,政府补助 1 元。 2001 年度 R&D 总投入 102.5 亿澳元中,企业的投入为 47 亿澳元,占 46% ;联邦政府的投入为 39.23 亿澳元,占 38% ,州、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投入为 8% ,其它为 8% 。政府在 R&D 总投入的比重达到 46% ,和企业的投资比例是 1 : 1 ,可见政府支持的力度很大。新西兰政府近年来不断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人,努力提高其国际化程度,力争吸引更多的国际大公司在新西兰开办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创造条件。同时,还扩大了对私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资助及其他渠道的支持,如在研究与开发的纳税办法中,对用于“资本性支出”的研发开支给予减税。

(五)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澳、新两国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主要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实现的。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州贸易发展署授权了 50 个办事机构(中介公司),悉尼市政府授权了 200 个中介机构,这些机构有专业性的也有综合性的。政府出资建立公共经济技术信息库,免费向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设立各种投资基金,如新技术开发基金、新兴技术商业化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一些高增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产品推广,这些扶持都是通过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来完成的。政府授权的中介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政府是通过提供顾问费、技术费、推广资助、信息数据库建设等资金给中介公司以资助。当然,中介公司也不是躺在政府的资助上,而是通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来发展自己。又如澳大利亚技术推广公司是一家政府资助的中介公司,其工作范围包括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加国际展览;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新的技术,组织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合作;帮助企业编写申请项目报告,向政府申请资金。有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就是通过这样的资助和服务,逐渐成长起来的。澳、新两国的中介服务组织,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一是通过职业经纪人介绍,澳大利亚拥有一批专门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职业经纪人,他们积极从事科技成果推广。二是设立推广公司,大学和大的科研机构都设有专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公司,专门从事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三是通过行业协会牵线搭桥,与企业建立联系,进行科技成果宣传和推广。四是通过政府设立的商业化中心即中介公司,进行科技成果推广。为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澳大利亚政府特别设立了商业化中心,各州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商业化中心,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信息发布、提供教育培训、支持公司和个人发明所需小额资金。

  另外,在考察中我们抓住机遇积极与澳、新两国的相关部门洽谈经济技术合作。团长张德山副主任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工业发展部杰夫汉特副部长和新西兰 21 世纪战略策划公司佰瑞奥康纳总裁介绍了安徽省情、投资环境、发展优势和合作重点等,随团的合肥、芜湖、铜陵和淮北四市的经委领导也介绍了各市的优势和投资合作项目,中煤特凿井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华泰集团公司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四位企业领导也分别推介了公司情况和合作项目。新南威尔士州工业发展部杰夫汉特副部长对中煤特凿井有限公司提出的矿山机械技术合作项目十分重视,计划今年下半年来华时再作进一步的实地考察和洽谈。新西兰 21 世纪战略策划公司计划下半年在新西兰举办中国与新西兰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到时将邀请我省企业参加洽谈,并请省经委帮助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启示与建议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感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运用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和政策,从宏观上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澳、新两国有许多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引导和协调。要以法律法规替代行政管理,以政策引导替代行政审批 , 特别是要学习澳大利亚政府,运用各种资金计划的实施,来从宏观上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到政府要发展的重点产业上。

(二)省财政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扶持力度。澳大利亚政府每一个投资引导计划都配有政府的支持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补贴比例基本上是1:1,每年投入支持资金都在50亿澳元左右,支持的力度比较大,很值得我省借鉴。去年省经委成立后,我省启动了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企业申报非常踊跃,接到企业申报项目达 700 多项,而省财政安排创新支持资金仅1000万元,很难发挥引导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技术创新企业是主体,“今后一定要使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真正向企业倾斜,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人才储备,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因此建议设立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三)制定和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 , 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安徽要实现大跨越,实现工业强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关键。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要在投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人才等各个方面,建立起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对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保证及时落实到实位。如: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 2020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按销售收入 3 %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仍然征收 33 %的所得税。《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地方财政应在一定年限内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 25% 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由于我省大部分市县财政比较困难,企业很难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因此建议财税部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要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和合作计划,有重点地引导和扶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和经济实体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不断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进程,促进工业经济的振兴。

(五)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适合当前实际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确立中介组织独立的社会地位,使政府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责。加速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区域性、专业性服务体系,建设好一批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信息、技术、人才、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难题,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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